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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成功调解 挽回当事人损失数千万
时间:2012-12-12  作者:谢国强  (浏览 5391 人次)

 股权转让纠纷成功调解  挽回当事人损失数千万

 

谢国强

 

本案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稳经济纠纷案件,表面看似一起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但它涉及法院拍卖、执行,外籍人士,投资人权益保护等多个环节。该案最终通过民事调解方式妥善处理,其作为调解典型案例的示范价值可以概括为:深入挖掘案件背后隐藏的各种矛盾,充分发挥代理人的洞察力和敏锐性、前瞻性,以“为大局服务,为当事人服务”为主题,本着为政府分忧,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原则,妥善避免了一起因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091013日,陕西万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江公司)9570万元竞拍取得新威公司在建楼房一处,仅向拍卖公司支付了1,597,000.00元拍卖佣金后,即无力支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巨额拍卖款项。

万江公司股东党某、刘某、李某遂吸收深圳市昊广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广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入股,并以万江公司与昊广德公司名义达成《投资合同》,约定范某投资3000万,回报其4800元或转让给范某万江公司51%的股权,此后范某又追加了投资,以万江公司的名义共累计支付竞拍款4297.0246万元。至此,万江公司尚欠省法院竞拍款5272.9754万元。

2010315日省法院作出《拍卖监督通知书》,告知万江公司,要求其于15日内将余款5272.9754万元全部支付,否则终止拍卖效力,不予退还1000万元保证金、159.7万拍卖佣金及支付二次拍卖差价损失费用等法律责任。

万江公司为解燃眉之急,通过发布招商广告,寻来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合作,双方先后签署三份合作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事宜:

1.2010517日,万江公司与其四名股东党某、刘某、李某和范某同投资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出借2000万元,若双方能够达成股权转让合同则该款项自动转为股权转让款;

2.两天后,即2010519日,投资公司与万江公司四名股东党某、刘某、李某和范某达成《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5·19合同”),约定投资公司支付6160.8万元后,投资公司取得万江公司51%的股份。

此时,万江公司四名股东向投资公司刻意隐瞒了省法院315日《拍卖监督通知书》内容,使投资公司面临虽取得万江公司股权,却丧失拍卖标的物,并承担巨大风险的不利境地。

3. 投资公司从其他渠道得知上述隐瞒情节,为避免经营风险,投资公司欲终止协议。但考虑已经支付2000万拍卖款,经与四股东协商,于2010521日与上述四股东协商降低转让款,达成《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5·21合同”),约定废止5.19合同,由投资公司支付剩余的拍卖欠款5272.9754万元,同时相应享有万江公司55%股权。

此后,投资公司信守承诺,按照省法院要求积极支付了所欠拍卖款项,共计为5272.9754万元,同时,因万江公司原股东等迟延履行拍卖款项,万江公司被省法院处以3963623.48元的迟延履行金,其中110万元实为投资公司垫付。

根据5·21合同约定,按照工商机关要求,在原法定代表人范某的协助下,万江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事项。

201062日,即在投资公司已经全部支付完拍卖欠款之后不久,党某即前往工商局投诉,反对股权变更登记,提出对万江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范某变更为投资公司指定的刘某持有异议,要求锁定工商档案。

201096日,党某一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5·19合同,后又撤诉。撤诉后又于2010927日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要求对股权变更印鉴作出鉴定,但是对其本人签字表示认可。

2011523日,万江公司原股东党某、刘某、李某以“重大误解及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为理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5·21合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9日开庭审理此案,范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25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5·21合同,由三原告返还投资公司5272.9754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案件受理费276750元,判令被告投资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对被告投资公司极为不利,其面临投资行为被撤销、投资款无法收回的窘境。

代理过程及处理结果

我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后,委派民事业务部负责人王永军、谢国强律师专门承办本案。我所经集体研究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合议庭明显不中立,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错误。承办律师王永军、谢国强在查阅一审案卷资料后拟定初步代理方案提交所委会研究,最终确定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角度组织上诉状,而在庭审中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依法作出解释、定义,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阐释,重点阐明省法院组织的拍卖会确定的价格是本案公平标准的最佳选择;力求在二审撤销原判,认定5·21《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外,从投资公司的陈述中,案件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涉及的在建房产在拍卖执行程序中法院存在不按规定移交、导致拍卖标的被案外人实际控制的情形;并且双方为争夺在建房产的实际控制权,已经发生多次大规模冲突的事实。为保障投资公司的最大权益并做到案结事了,调解或许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投资公司上诉后, 省法院于201246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按照既定代理方案完成了案件代理工作并表达了调解意愿。

通过承办律师多次耐心细致地对投资公司进行诉讼风险释明、与省法院沟通,投资公司最终同意引进债务人、投资公司收回投资的调解方案。在省法院的主导下,投资公司、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引进的案外债务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并签订《调解协议》,省法院制作。协议约定:1、投资公司放弃万江公司55%股权;2、党某、刘某、李某返还投资公司股权转让金5272.9754万元投资款,支付投资公司缴纳给省法院的迟延履行金110万元,补偿投资公司损失2917.0246万元,以上共计8300万元。上述费用由案外债务人在本调解生效后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给投资公司。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该案案中有案,不仅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且由此又引发了多起民事诉讼及治安事件,若是就案办案,当事人将势必陷入诉讼漩涡。所以,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牢记“为当事人服务”的办案宗旨,以其作为执业律师独有的洞察力,及时发现案件的矛盾焦点,并从矛盾焦点入手,促进案件的成功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成功调解给了我们以下两个方面启示:

一、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倾听当事人的心声。

代理信为先。律师在感情上要始终贴近当事人需求,尊重当事人,真心为当事人谋划,取得当事人信任,为做好代理工作打好坚实基础。一是沟通,要与当事人多谈心,多交心,多沟通,取得当事人的最大信任。二是理智,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平和的心态,为当事人筹划最佳代理方案。一位伟人曾说:“如果谈心真的没有自己的私心,完全为别人着想,工作中善用语气,加上道理,会使对方感动得落泪。”说的就是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应注意运用语言的情感性和影响力。

二、核算诉讼效益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当事人算“经济账”,让其掂量诉讼效益,以期促成和解。针对本案涉及在建房产控制在案外人之手的事实,向当事人核算诉讼效益,若不能互谅互让,将增加更多的诉讼成本,最终两败俱伤,如果能和解,那本案各方都赢了这场“官司”,最终配合法院促使本案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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